鹰眼安全文化网成为首批USDO成员机构
鹰眼安全文化网,您好!
非常高兴地告知您,贵机构提交的USDO的申请书及机构相关资料,经USDO协调小组2010年2月例会上讨论通过,确认贵机构为USDO成员机构。
自律吧协调小组
参考:
USDO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我们的名称是“自律吧”;英文是the Union of Self-Disciplinary Organizations;缩写为:USDO。
第2条 宗旨:USDO旨在“促进USDO内社会组织的自律,提升USDO内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第3条 性质:USDO是一套基于普遍接受的原则的价值观,是一项推动社会组织自律和问责的自愿行动,是一个由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组成的社区。USDO不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机关,不是一种监测社会组织行为并强制其合规的手段,也不是一个监管机构或公关渠道。
第4条 价值观:USDO尊重多元化的妥协精神,坚持完全的自主性,奉行“宽进严处”的原则,紧密结合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富于自我更新的发展能力。
第二章 成员机构和预科机构
第5条 成员机构的资格:任何认同本规则的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请参阅“社会组织”的定义)都有资格加入USDO。
第6条 加入程序:申请机构承诺遵守本规则及《USDO社会组织自律准则》并递交申请资料,经“协调组”成员各自审核并邮件投票,获得的“同意加入”的票数达到所有协调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即可成为USDO成员机构。
第7条 预科机构和预科期:如果申请机构获得的“同意加入”和“同意成为预科机构”的票数之和达到所有协调组成员的三分之二,即可成为USDO预科机构。预科期为十二个月,期满后须再次提交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协调组对该机构重新审核决定是否可以加入USDO。预科期间每隔四个月预科机构也可再次申请加入。
第8条 申请屏蔽期:申请失败或被要求退出的机构如果在失败或退出之后十二个月内重新申请,协调组将不予受理。
第9条 代表:每个成员机构和预科机构向USDO登记一名代表和一名后备代表。USDO只通过机构的代表与该机构保持联系。机构通过代表向USDO主张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10条 成员机构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所有成员机构享有平等的权利。成员机构的代表享有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选举和被选举为USDO协调组成员的权利,“代表大会”的出席权、发言权、动议权、附议权和表决权。成员机构及其代表必须遵守本规则,有义务参加USDO的活动。未得USDO协调组决议,成员机构或其代表均不得以USDO的名义行动。
第11条 预科机构及其代表的权利和义务:预科机构的代表有“代表大会”的出席权和发言权,没有动议权、附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科机构有要求辅导的权利。预科机构有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的权利以改变“协调组”对其加入申请的裁定。预科机构及其代表必须遵守本规则,有义务参加USDO的活动。未得USDO协调组决议,预科机构或其代表均不得以USDO的名义行动。
第12条 费用:成员机构和预科机构对USDO均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13条 退出程序:
(一) 自愿退出:自愿退出USDO的成员机构或预科机构向协调组提交书面的退出声明,协调组在“壹基金之家”网站公示即可。
(二) 被要求退出:对不遵守本规则的成员机构或预科机构,任何三名USDO协调组成员可提出书面指责和依据,并动议要求其退出。然后必须召开协调组会议进行审理。被要求退出的机构有权事先知悉所有的指责和依据,有权获得至少15个工作日的时间准备辩护,有权出席审理会议为自己辩护。审理会议上就指责是否成立以及是否请其退出进行表决。如果被要求退出的机构的代表也是协调组成员,则其在这些表决中须回避。这些表决要求“三分之二表决”(不计弃权)。协调组须在“壹基金之家”网站公示。被要求退出的机构,在代表大会上有申诉权。
(三) 自然退出:成员机构如果其组织的形式消失,包括解散、终止、遭受取缔、被兼并后不再独立存在、自然消亡等,其成员机构的资格也随即自动丧失,协调组在“壹基金之家”网站公示即可。
第三章 代表大会
第14条 代表大会的组成: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机构的代表组成。当代表不能出席会议时,后备代表才可替代出席会议并享有同等权利。代表和后备代表之外的参会者不计入有效人数,不享有表决权、动议权或附议权,但享有发言权。
第15条 代表大会的职责和权力:
(一) 制定和修改USDO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USDO协调组成员;
(三) 撤销或修改协调组做出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批准或取消USDO成员机构资格的决定,以及制定或修改《USDO自律准则》的决定;
(四) 听取协调组的工作报告;
(五) 其他符合USDO宗旨和本规则的事项;
第16条 年度代表大会:除USDO召开的临时代表大会之外,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召开例行的年度代表大会。具体日期由协调组决定。代表大会上选举协调组成员、听取协调组成员的报告,以及处理其他重大事务。年度代表大会必须为现场会议。
第17条 临时代表大会:组长有权召开临时代表大会,百分之二十或更多的代表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也可以直接召开临时代表大会。临时代表大会可以视频或音频的方式进行,只要所有参会者可以实时地听到彼此的发言。
第18条 代表大会的通知:秘书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或信函的形式发出通知并确认各代表收到。通知中必须书面列明欲讨论表决的具体动议,未列出的动议不得表决。
第19条 代表大会的有效人数:USDO代表大会必须有过半数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20条 代表大会的表决比例:除本规则或议事规范有不同的要求外,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过半数表决”,即赞成票大于反对票则决议获得通过,不计弃权票。代表大会撤销或修改协调组的决议须三分之二表决。除非特别指出要求“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否则对于要求“三分之二表决”的动议,赞成票达到反对票的两倍即为通过,不计弃权票。
第21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由秘书在每次会议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分发给所有代表。会议纪要应记录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所有决议;如果反对方要求,应把对该决议的反对意见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第四章 协调组
第22条 协调组的组成:USDO协调组由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秘书一名,组员六名构成,他们统称为“协调组成员”。
第23条 协调组成员的产生:在年度代表大会前一个月,秘书开始接受新一届协调组成员的提名。提名截止到开始制作选票之前。被提名者须具备代表资格。在年度代表大会上,所有代表以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从代表当中选举产生协调组成员。当选需要得到有效票数的过半数。在场代表以“过半数表决”可以决定以举手表决方式产生选举结果。
第24条 协调组成员的任期:协调组成员每届任期为一年或者直到产生继任者。任期从当选所在的年度代表大会休会时刻算起。协调组成员在同一个职位上最多连续任职三届。
第25条 协调组成员的任职限制:协调组成员不得兼任。
第26条 协调组成员的空缺和增补:
(一) 组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暂时履行职责。
(二) 累计六次不参加协调组会议的协调组成员自动失去职位。
(三) 罢免和增补协调组成员必须在合规召开的年度或临时代表大会上以现场无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以“过半数表决”可以决定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第27条 协调组的职责和权力:代表大会在休会期间,授权协调组决定USDO一般事务,包括:
(一) 批准或取消成员机构或预科机构的资格;
(二) 处理针对成员机构及预科机构的投诉;
(三) 预科机构的管理;
(四) 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五) 确定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
